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为明确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要求,规范茶叶生产许可的现场审查工作,指导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有效进行企业场所建设和设备配置,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DB33/T 479-2004《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结合浙江茶叶生产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浙江省茶叶标准化委员会、浙江省茶叶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德彪、周文君、胡迪钧、王金贤、金寿珍。
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场所、生产设备、产品防护与检验设备(施)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生产加工或分装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纸卫生标准
3 企业场所要求
3.1 厂区要求
3.1.1厂区应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厂区一般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m以上,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100m以上。水源清洁、充足。
3.1.2厂区应清洁、平整、绿化,道路应铺设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路面,排水系统通畅,地面无积水。
3.1.3厂区应根据茶叶生产加工要求合理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m以外。厂区内易产生污染的锅炉间等宜处于生产车间的下风口。
3.1.4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存放,并置于生产区外,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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